第一条 根据《宜昌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和《宜昌市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机关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环境卫生管理、绿化工作管理(包括机关花卉盆景的生产、使用)等。
第三条 机关事务管理局行管科统一管理机关大院的环境卫生,日常具体工作由市直机关服务中心承担。
第四条 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行管科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创建文明卫生城市、文明卫生机关(单位)的要求,拟定具体实施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承担机关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具体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机关范围内开展爱国卫生活动和环境整治,组织机关内爱国卫生工作的检查、考核工作,负责机关爱国卫生工作宣传工作,配合和协调有关部门处理机关内公共卫生事务的管理;
(三)负责对机关大院日常环境清扫、保洁、垃圾清运等进行检查督促和考核;
(四)联系协调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及社区在机关组织除“四害”活动;
(五)负责组织协调机关各部门单位参加社会公益性卫生活动。
第五条 市直机关服务中心承担机关范围内环境卫生的日常具体工作:
(一)机关大院公共部位(包括主、次干道、道路、场地、绿化带等)的每日清扫、保洁;
(二)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
(三)机关大院的办公、生活垃圾的清运;
(四)下水道、检查井、化粪池及排污设施的清疏;
(五)公共厕所的清扫、清洗。
机关内环境卫生的日常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机关服务中心根据经费情况和服务社会化的进程选择确定。
第六条 机关公共部位环境卫生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机关院内公共部位的环境实行每日清扫,不间断保洁。庭院地面、花坛、草坪干净,无垃圾废弃物;
(二)垃圾容器密闭,各类垃圾日产日清;
(三)院内无乱牵乱挂、乱堆乱放、乱贴乱画;
(四)公共厕所便池及地面干净,无积垢积尘,四壁无蜘蛛网;
(五)污水管道与排污设施定期清疏,使之排泄顺畅,无污水污物阻塞溢漫现象。
第七条 机关大院的绿化管理工作由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行管科负责,市直机关服务中心承担机关绿化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机关事务管理局行管科应依据国家有关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和机关建设规划的要求,拟定机关院内绿化工作的年度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成片绿地扩建、造改方案的设计拟定;提出绿化(包括花卉生产)计划,并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第九条 市直机关服务中心应根据局批准的机关绿化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实施落实。
(一)做好机关院内各类乔、灌、草等绿化作物的日常常规管养工作。包括:
1、各种林木的修枝除萌,大树以轻剪维护树相为主,每年修枝整型1—2次;灌木以造型保持树冠完整、优美为主,每年修剪6—8次;
2、草坪适时进行修剪,保持草地整齐一致。其中羔羊茅草坪速生期5—7天修剪一次,夏秋冬10—15天修剪一次;天堂328草坪每年修剪4—6次,冬季除外;
3、根据树木、草坪病虫发病危害的趋势,及时做好病虫害防治。其中大面积林木病虫防治每年进行4次。时间一般为4月中旬、6月中旬、8月上旬、9月下旬,同时注意病虫调查,及时防治;小面积绿篱、色带、草坪每年8次。时间一般为3月中旬、4—9月等,应全面观测,及早发现、及时防治、降低病虫危害程度;
4、搞好绿地的除草、抗旱、施肥,达到杂草清除迅速;抗旱及时,保摘保苗;施肥适当,促进生长。
(二)根据局批准的机关院内绿化工作计划和季节要求,适时组织零星树木、草地的缺损补植和更新改造,消除裸露地面,巩固绿化成果。
(三)管理和使用好各种木本花卉、树桩盆景、盆栽植物和多年生观叶植物。
(四)落实组织花卉生产,保证机关重点部位和重大节庆活动机关院内美化置景以及各种会议要求。
1、机关花卉生产任务(数量、品种等)由局行管科根据需要下达。一般情况下常年生产各类成品花卉34000至40000盆。
2、机关内美化置景的重点部位是:
市委综合楼门厅及大门两侧花坛、市委机关大门两旁、市政府办公楼门厅及八楼会议室。
3、重大节庆期间机关美化置景的部位是:
除上述地点外,还有市政府大门两侧,政府大楼前阶梯等。
4、机关内其他部门的花卉放置根据各部门的要求,通过协商决定。
(五)实施绿地及各种树木的保护工作,制止各种危害绿地树木的行为。
第十条 机关绿化工程,单项工程面积在100m2以上的或工程造价在1万元以上项目,一般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分别运用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选择持有相应绿化工程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机关院内的环境卫生和绿化工作实施情况每年度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行管科进行评估,作出定量比较分析,提出调整改进意见。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ΟΟ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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