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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政策,规范市直机关财务行为,加强市直机关财务管理,严格财务监督和财经纪律,保障各部门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法》,特制定市直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一、财务管理的基础原则

第一条  各部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条  合理编制部门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各部门经费要优先保证重点工作,要优先保证个人部分经费,要优先保证正常工作运转资金需要。

第三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本单位财务活动、国有资产进行管理、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  坚持审批制度并按程序办事。使用各项经费必须按权限审批,依据规定的标准报销。

第五条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管理,做到管理透明化,实行“年安排,季公布”,年初安排预算,分季度公布预算执行情况,定期核对帐目。

二、财务管理方式

第六条  对各部门经费实行“部门预算,统分结合,包干使用,自求平衡,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管理方式。即统一支付个人部分;公务费(应扣除统一支付部分)、业务费、汽车燃修费、医疗费等,按财政分配给各部门的指标由部分按进度掌握使用。经费结余部分可以优先改善办公条件。

第七条  各单位为报帐单位,设经费报帐员,要明确一位单位领导分管经费,严格审查把关,实行财务收支一支笔签批。

第八条  各单位负责人对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善性负责。

三、收入管理

第九条  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一)财政预算拨款收入管理

第十条  财政预算经费是指财政部门划拨的为维护各单位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以及专项或特殊工作任务所需要的经常性经费、专项经费。

第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工作任务要求,严格按照财政局核定的年度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约束,保证预算的严肃性,精打细算,任何单位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

第十二条  各单位预算指标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科(以下简称财务科)集中管理,资金统一调度。财务科对日常经费应按月平均计算预算指标,编制每月资金调度计划,下达各部门掌握使用。

第十三条  财务科对各部门经费支出进行核算、监督和管理,逐笔登记经费支出台帐,定期通报经费支出情况。

第十四条  各部门报帐员对经费支出原始凭证要认真审核把关,并建立经费支出登记簿,定期与财务科经费台帐进行核对。

第十五条  专项经费必须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准挪作它用。对专项经费,由各部门在专项工作开展之前一个月提出支出计划、由财务科向财政局申请拨款,待专项到位后专款专用。专项经费结余可以弥补单位包干经费缺口。

第十六条  严格资金管理制度,经常考核分析资金使用效率,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严格现金开支范围,不允许坐支现金。职工工资、津贴、出差人员差旅费、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等可通过现金结算支出,不属于现金支出范围的一律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二)预算外及其他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预算外收入是指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按照规定核拨给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和经财政部门核准,由各单位按照计划使用,不上缴财政专户的少量预算外资金。其他收入是指各单位依法取得的不属财政预算拨款和预算外拨款的其他收入。

各单位预算外收入必须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帐外设帐,更不得私存或私分。

(三)帐户、票证管理

第十八条  财务科应加强对财务收据、支票、现金和银行帐户的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收据一律到预算外局领取,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使用、不准出租、出借或转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不准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按规定使用财务印章。现金、票据必须日清月结,帐款相符,备用金应按定额周转,保证安全。

(四)往来款项管理

第十九条  对往来款要严格控制,健全手续,及时清理。

1)对暂付结算的款项。要按照“少量、短期、必需、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认真审查,防止呆帐。

2)健全手续。即健全暂付回收的责任制,制订相应的审批制度,完善审批手续。

3)及时清理。即经常检查回收情况,督促经办人要及时结算清理,不得长期挂帐,因公事借款应在完成任务和出差返回后,三天内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四、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按市财政局的要求,认真搞好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科设总帐、明细帐,分设市委机关经费(市委办、610办公室、组织部、纪委、宣传部、政法委、文明办、机关工委、统战部、政研室、信访办、机要局、保密局、台办、综治办)、政府机关经费(政府办、体改办、研究室、法制办、仲裁委、扶贫办)、社会团体机关经费(团委、妇联、社科联、侨联);行政机关事业费(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展研究中心、党史办、招商局)四块经费核算,并设各部门经费支出台帐,以随时反映各部门经费支出情况。

第二十一条  财务科应按财务规定和会计制度,对各部门经费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编制和按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提供经费收支情况通报说明和财务分析资料。以便机关事务管理局领导和各部门领导及时掌握各项经费支出情况。

第二十二条  财务科每月110号为经费调度、结帐、工资发放时间;1131日为各单位报帐时间;具体时间安排是:1120号为市委机关各部门报帐时间;2125号为市政府机关各部门报帐时间:2631号为各群团、其他事业单位报帐时间,特殊急需事项随时办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实行统一的费用报销汇总凭证(单位报销时,应按汇总凭证要求列清楚节级科目)、领款单、借款单、市直机关差旅费报销单、市直机关借款还款凭证、市直机关医疗费报销单。各单位按时领取后,按成本价计人各单位经费帐上。

第二十四条  费用报销标准按市财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其具体标准如下:

(一)出差伙食补助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15元(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特殊地区20元(按实际住宿天数计算)。

(二)经组织批准参加短训学习及到各级党校、干校、团校、高等院校、干部专修科(班)进修班和其他学校长期学习,并集中食宿的人员,其学习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标准分别为:3个月内:省内4元,省外4元;3个月至6个月;省内3元,省外4元;6个月以上:省内2元,省外3元,寒暑假期间不发给伙食补助。

(三)出差期间,不分职务,每人每天发给市内交通补助3元,包干使用。但到基层单位实习、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人员到外地参加会议和各种培训班,自带交通工具的人员不实行交通费包干。

(四)工作人员在本市城区内出差当天往返,发给误餐补助费,误餐补助标准中、晚餐各5元。

(五)因工作需要加班到夜间十一点以后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每人发给夜餐补助费4元。

(六)差旅费开支奖励、违规处罚及其他差旅费开支项目,严格按宜昌市财文〔1996271号文件执行。

(七)办公电话和住宅电话费严格按照市委办公室(宜市办发〔19983号)文件执行,移动电话话费严格按市财政局、市专项治理奢侈浪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批复数额执行。

(八)各单位福利费、工会经费。按财政局分配单位预算数,扣减上交总工会部分及独子费后发给单位掌握使用。用于解决工作人员生活困难,家属生老病死,伤残困难,其它特殊困难及各部门的工会活动,集体福利事业以及独生子女保健费等开支。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公费医疗费的管理。公费医疗费按照财政拨款预算数额(400元、140元)直接分配给单位掌握使用,公费医疗支出金额计入单位经费支出,超支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45%,财政负担40%,医疗单位负担15%,财政负担部分待财政安排经费后返回。患者要到指定医院就诊,转院或到外地治疗要有指定医院证明,并经公费医疗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办理。对非治疗药品、自费或未允许在外地治疗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职工因病住院,需本人出具限额为贰仟元的借支单,并经单位领导批准,签出意见后到财务科办理手续。

因工作需要出差到外地或非定点医疗单位就医,需经单位领导批准,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科审核签出意见,公费医疗办公室批准登记后方能报销。

第二十六条  财务科要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稽核牵制制度,实行钱章、钱帐分管。报销人员应按规定填报费用报销凭证,说明事由、用途、金额、经手人、领导审批意见,由财务科稽核人员对报销人员的票据资料,按照财务规定和有关制度审核,并加盖审核印章,出纳人员加盖“现金付讫”或“转帐付讫”印章方能报销。

五、财产物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标准。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以及其他固定资产等。

第二十八条  加强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库存材料的管理工作。要建立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库存材料明细帐和台帐。各单位要制订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对资产的购置、保管都要有专人负责,并建立资产登记帐卡。进出手续要清楚,帐卡记录要完整,定期盘点,清理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每年11月份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将进行年度审查核对。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发生转移、交易、变价的,应事先书面报告。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签批意见后,到市财政局办理审批手续,并通过评估进行公开交易,其变价收入记入其他收入。固定资产报废、报损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处置;3万元以下由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按照省财政厅鄂财统发〔2001737号《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处理。

六、加强财会工作领导,搞好财务队伍建设

第三十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明确一名单位负责人主管财务工作,严格审查把关,并配备必要的财务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加强财务队伍建设,会计人员和各部门经费管理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恪守职业操守,坚持原则,积极宣传和贯彻执行财务制度、法规和财务管理办法,维护财经纪律,当了领导参谋。

第三十二条  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科对各单位财务工作和会计业务进行指导,定期搞好内部审批工作,经常组织业务培训和业务交流活动,定期进行检查评比,对财务工作管理好的单位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00二年八月

 

 


发布时间:2007-08-14 0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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